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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案件占一半以上。

母婴育儿 2024-03-23 浏览(30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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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5日是第29个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日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召开“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工作机制及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系统梳理近三年来审理的涉未成年人案件特点,通报该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措施及典型案例,倡导各方积极解决涉未成年人法律纠纷,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新京报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近三年昌平法院受理的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呈下降趋势,犯罪类型以侵犯人身、财产权利、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为主。值得注意的是,性侵案件占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一半以上,而且大多数是熟人作案。主要原因是身心发育不成熟、性教育缺乏和家庭监管不力。

据介绍,昌平法院三年来共审理未成年人民事案件1647件,其中抚养权、探视权纠纷占40%,此类案件当事人还有其他相关诉讼。此外,未成年人在学校等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侵权案件数量有所增加,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多为中小学生。

案例1

猥亵一名12岁学生的教练被判终身禁赛

韩是一家培训中心的教练,因工作关系认识了12岁的女学生小雨。暑假期间,韩某在车内对小宇实施猥亵,随后多次使用社交软件向小宇发送下身照片等等。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韩某涉嫌猥亵儿童罪向昌平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未满14周岁的儿童心智发育尚未成熟,性侵行为中的“自愿”表述与成年人的独立意志存在本质区别。被告人韩某多次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

本案的受害者小雨只有12岁。作为一家培训机构的教练,韩是一个肩负特殊责任的人。他性侵未成年学生,应该受到严惩。同时,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的需要,应当依法适用从业禁止。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韩某犯猥亵儿童罪,依法判处刑罚,并判处韩某终身禁止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

法官说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用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记录;发现有上述行为记录的,不予聘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查询工作人员是否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通过询问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解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实行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第三条规定: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禁止其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

案例二

一名未成年人猥亵一名10岁女孩,被法院判处家庭教育指令令。

17岁的小文对一起在公园玩耍的10岁女孩感到好奇,并对她实施了猥亵。后来小文被警方逮捕。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小文涉嫌犯猥亵儿童罪向昌平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小文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文猥亵不满14周岁儿童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予严惩。鉴于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小文犯猥亵儿童罪,依法判处刑罚。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了解到小文的父母离异,他由父亲抚养。离婚后,他的母亲去了外地工作。父亲对小文的管教简单而严格,家庭教育有所欠缺。小文初中阶段辍学,法律意识淡薄,与异性交往缺乏边界感。本案中,小文在好奇心的驱使下,对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自控能力较弱,导致其触犯法律。

针对案件反映的未成年人家庭监护教育缺失问题,法院向小文父亲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在小文刑满释放前两次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并在平日加强对子女的陪伴,关注子女的生理、心理和情感需求,帮助小文继续接受教育,建立良好的生活和行为习惯,促进身心健康全面发展。此外,法院邀请社工处工作人员分别对小文父母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并提出意见建议。同时,法院还对被害人父母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指导其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子女的性教育和安全自护教育。

法官说法昌平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监护人疏于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或不当开展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通过下达家庭教育指导令,引导其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职责,可以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从源头上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

案例三

母亲殴打虐待10岁女儿,被法院改判。

秦女士在与男友任先生同居期间生下女儿小青。两人分手后,10岁的小青和母亲一起生活,秦女士将自己侮辱、殴打小青的视频发给了任先生。任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小青由自己抚养。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秦女士性格偏激,经常做出伤害孩子的行为,影响了小青的身心健康。庭审结束后,小青告诉法官,她想和父亲回家,愿意和父亲长期生活在一起。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抚养子女问题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维护子女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具体情况妥善解决。秦女士在与小青生活期间,虐待、殴打子女,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无法保护其合法利益。小青已年满10周岁,并向法院明确表示愿意随父亲生活。事实上,任先生也有能力和意愿抚养小青。最终,法院判决小青由任先生抚养。

承办法官表示,为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进一步评估未成年人心理状况,确定适合未成年人的生活对象,承办法官承办了法院发起的“青春阳光守护服务项目”,委托心理医生对小青进行心理疏导和评估。心理疏导结束后,法官与辅导员就小青的心理状况和教养方式进一步沟通,心理医生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庭审提供了参考。案件审结后,法官定期跟进回访。目前,小青与父亲关系融洽,身心状况良好。

昌平法院在审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发现,当事人需要心理疏导的情况较为突出,进行及时有效的心理干预尤为重要。为此,该院未成年人审判团队于2019年底与昌平团委、北京益华社会工作事务所签订了《青少年阳光守护服务项目》,该项目是一项面向当事人的免费公益服务项目,旨在为未成年人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告人、被害人、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提供系统的心理辅导。

案例4

7岁男孩训练受伤骨折的武术学校承担全部责任。

七岁的小江进入一所武术学校学习。有一天小姜在训练中受伤了。后来诊断为股骨干骨折,花了3万多元医药费。于是小江将武校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7万余元。

庭审中,关于该事件,武校表示,在对小江进行柔性辅助训练时,小江身体不停扭动,教练辅助力量掌握不好,导致小江左腿受伤。小姜予以否认,称教练是因为左腿移动时操作不当而受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时小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学校应在活动和培训中保护其人身安全。武校辩称小蒋身体扭曲,系教练用力不当所致,但小蒋予以否认,且武校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未能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责任,故应对小蒋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武校赔偿小江各项损失共计3.2万余元。

法官表示,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在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学习期间人身伤害事件的发生,不仅需要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还需要孩子增强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需要教育机构和家长共同肩负起保障未成年人安全的责任。教育机构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一旦学生在学校受到损害,应在现场采取必要可行的救助措施。同时,监护人在为孩子选择教育机构时,应查看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否齐全,了解机构的安全机制和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确保孩子在安全、规范的环境中接受教育和培训。

新京报记者张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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